船舶丈量规则|第 30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8-26
免除舱间之开口及自围蔽舱间内免除之部分,应依左列规定: 一、上层建筑之任一端具有甲板之开口,但开口之上端具有檐板,其深度未超过与其相连甲板梁度二十五公厘以上者,仍得视为甲板至甲板之开口。该开口之宽度为该上层建筑开口处甲板宽度百分之九十或以上者。 (一)自实际开口端起至距该开口端之距离为该开口处甲板宽度之一半处之一平均面为止之舱间,得免除之。(如附图一)。 (二)除外板收敛之情形外,由于任何布置上之原因致使该上层建筑之宽度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百分之九十时,仅自实际开口端起至该上层建筑之横向宽度变为开口处甲板宽度百分之九十或以下之一平面止之舱间,得免除之。(如附图二、附图三及附图四)。 (三)两上层建筑之间除舷墙或开口栏杆外,完全开蔽分隔间。得分别或同时引用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规定免除之。但该两上层建筑间之距离小于分隔处宽度之一半者,不得引用许可免除之规定。(如附图五及附图六)。 二、敞露于大气及海浪之上层建筑,上方由一甲板覆盖,其敞露之两侧除必要之支柱外与船体无甚他连接物者,得免除之。该上层建筑之两舷仍得设置开口栏杆,舷墙及檐板,或于船舷设备支柱。但栏杆或舷墙上缘与檐板间之高度不应小于0.七五公尺或该上层建筑高度之三分之一,二者中之较大者。(如附图七)。 三、宽及两舷之上层建筑,其相对两舷侧开口之高度,不少于0.七五公尺或该上层建筑高度之三分之一,二者中之较大者,得予免除。如该上层建筑仅于一侧设有开口时,仅限自开口处向内最大量至开口处甲板宽度之一半处,得免除之。(如附图八) 四、上层建筑内之舱间,其顶部甲板具有无覆盖物之露天开口者,在开口面积垂直下方之体积,得免除之。(如附图九) 五、上层建筑周界舱壁凹入之露天部分空间,如其开口系自甲板至甲板共并无关闭设备,其内部之宽度并不比进口处之宽度为大,其深入之深度并不比进口处宽度之两倍为大者,得免除之。(如附图十)前项开口处甲板宽度之丈量,如船舶具有弧形舷缘者,由船壳外板至外板距离,减两舷弧之半径计算。(如附图十一) 六、自船舶一舷延伸至另一舷之甲板,仅以连接于舷墙上之支柱或垂直板材支者,其下方甲板室纵向侧壁与舷墙间之空应免除之。(如附图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