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规则|第 12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8-26
船舶丈量应对所有与总吨位及净吨位有关之各围蔽舱间体积均予量计,绝热或类似设备亦应包含在内,金属材料建造之船舶,应量计至船壳板或结构围板之内侧;非金属材料建造之船舶,应量计至船壳板之外侧或结构围板之内侧。在量计货物舱间之体积时,有关空间内设备之绝热、夹条板与垫材不予量计。但船舶具有永久独立货舱柜构造者,如液化气体舱柜,在量计其货物舱间体积时,则应量计其舱柜之周界,并不论舱柜内外是否装设有绝热隔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