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规则|第 13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8-26
在量计总体积时,应将船体外附属物之体积计算在内。但无法进入之桅、主柱、空气箱道及在围蔽舱间以外与其各侧分离之类似建筑物剖面积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或类似之独立围蔽空间体积在一立方公尺以下者,不予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