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规则|第 17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8-26
船舶之总体积应分为下列四部分予以量计后再合并计算之: 一、船体主要部分。 二、船体前后突出部分。 三、附属物。 四、上层建筑。 计算方法得应用经航政机关核可之其他精确计算程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