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规则|第 16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8-26
丈量应以公尺为单位。有关之长、宽、深及高度应计至小数点以下二位;计算时以三位小数为准;所得吨位数以两位小数为限;各尾数均以四舍五入取之。但船长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吨位数应为整数,尾数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