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3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本规则所定之船舶等级如下: 一、客船: (一)第一级船为航行国际航线之客船。 (二)第二级船为航行短程国际航线之客船。 (三)第三级船为航行外海航线之客船。 (四)第四级船为航行沿海航线之客船。 (五)第五级船为航行内水航线之客船。 (六)第六级船为航行短程内水航线之客船。 二、非客船: (一)第七级船为航行国际航线之非客船。 (二)第八级船为航行短程国际航线之非客船。 (三)第九级船为航行外海航线之非客船。 (四)第十级船为航行沿海航线之非客船。 (五)第十一级船为航行内水航线之非客船。 (六)第十二级船为航行短程内水航线之非客船。 (七)第十三级船为从事水产加工之船舶。 (八)第十四级船为渔船。 (九)娱乐渔业渔船:准用第四级船之规定。 航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航线之船舶准用第一级船、第二级船、第七级船、第八级船之规定。但航行金门、马祖与大陆福建地区航线之船舶准用第四级船、第十级船之规定;航行澎湖与大陆福建地区航线之船舶准用第三级船、第九级船之规定。 本规则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日前输入或已安放龙骨或建造已达类似安放龙骨阶段之渔业巡护、渔业试验或渔业训练之船舶,准用第十四级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