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4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本规则所称名词之定义如下: 一、易燃液体船:指供载运大量散装原油与石油产品之货船,其原油与石油产品之闭杯法试验闪点,以核定之闪点试验设备试验结果未超过摄氏六十度,其瑞德挥发气压低于大气压者。或供装载其他液体产品具有同等火灾危险之货船。 二、瑞德挥发气压:指于密闭之容器内储置体积比为一比四之液体样品及空气,当温度准确保持于摄氏三十七点八度或华氏一百度时之气压即为该液体之一个瑞德挥发气压。 三、渡船:指在国内一定口岸间以衔接陆上交通,逐日或隔日按班次作定期往返航行之客船。 四、渔船:指用于商业采捕水产生物之船舶。但娱乐渔业渔船,不在此限。 五、水产加工船:指设有水产生物加工设备之船舶。 六、核子船舶:指装有核子动力设备之船舶。 七、全船人数:指航政机关核定全部在船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