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83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非属汽车范围之动力机械,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机械: 一、不经曳引而能以原动机行驶之工程重机械。 二、属装配起重机械专供起重用途且无载货容量之起重机车或其他自力推动机械。 三、配衡型堆高机。 四、其他特定用途设计制造,不经曳引而能以原动机行驶之机械。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装有轮式轮胎之动力机械应先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领用牌证,并比照第八十条之规定申请核发临时通行证后,方得凭证行驶道路。 动力机械申请登记领用牌证,依其总重量及规格分类如下: 一、普通动力机械:总重量四十二公吨以下且其全长、全宽及全高尺度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大货车尺度限制之动力机械。 二、重型动力机械:总重量逾四十二公吨且在七十五公吨以下,或四十二公吨以下其全长、全宽及全高尺度逾第三十八条规定大货车尺度限制之动力机械。 三、大型重型动力机械:总重量逾七十五公吨之动力机械。 进口第一项第二款装有轮式轮胎之动力机械,其方向盘应在左侧。但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进口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但书规定,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各年得进口制造未逾十五年方向盘非在左侧之动力机械总量,依下列规定: 一、一百年:一千一百辆。 二、一百零一年:九百辆。 三、一百零二年:七百辆。 四、一百零三年:五百辆。 五、一百零四年:三百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