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79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货车之装载,应依下列规定: 一、装载货物不得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 二、依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变更载重登记之小货车,不得超过登记之载重限制。 三、装载物必须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过车头以外,体积或长度非框式车厢所能容纳者,伸后长度最多不得超过车辆全长百分之三十,并应在后端悬挂危险标识,日间用三角红旗,夜间用红灯或反光标识。厢式货车装载货物不得超出车厢以外。 四、装载货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五、装载货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车不得超过四公尺,小型车不得超过二点八五公尺。 六、以大货车装载货柜者,除应有联锁设备外,不得超出车身以外。 七、不符合规定之倾卸框式大货车不得装载砂石、土方。 除前项第三款之情形外,车身栏板应扣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