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39-2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机车申请牌照检验项目及基准如下: 一、引擎或车身号码与来历凭证相符。 二、前后煞车性能合于规定。 三、前后轮左右偏差合于规定。 四、各种喇叭合于规定且不得装设可发出不同音调之喇叭。 五、各种灯光与标志应符合附件七规定。 六、车辆型式、颜色与纪录相符。 七、左右两侧之照后镜、挡泥板合于规定。 八、各部机件齐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挂边车。 十、小型轻型机车车辆空重(含电池)应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轻型机车之轮胎直径应在三百公厘以上,四百二十公厘以下,轮胎宽度应在七十五公厘以上,一百公厘以下。 十二、小型轻型机车之超速断电功能应合于车速超过每小时四十五公里,电动机电源应能于三秒内自动暂停供电之规定。小型轻型机车之故障断电功能应合于控制系统超速信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三秒内电动机电源应能自动断电之规定。 十三、车辆尺度应合于第三十八条规定。 十四、轮胎之胎面未磨损至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879机车用轮胎标准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平台。 大型重型机车定期检验之项目及基准,依前项申请牌照检验规定办理。 古董车申请机车专用牌照检验或定期检验之项目及基准,依第一项申请牌照检验规定办理。但车辆尺度、重量为原厂规格,或原厂设计无引擎或车身(架)号码、照后镜、轮胎、喇叭、挡泥板及各项灯光等设备,得免合于各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