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77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汽车装载时,除机车依第八十八条规定外,应依下列规定: 一、设备容易渗漏、飞散、气味恶臭之货物,能防止其发泄者,应严密封固,设备适当。 二、载运人客、货物必须稳妥,车门、车厢应能关闭良好,物品应捆扎牢固,堆放平稳,不得突出车身两侧。 三、货车驾驶室或小客车之前座乘人不得超过规定之人数。 四、车厢以外不得载客。 五、后车厢之货物上不得附载人员。 六、框式货车后车厢不得载人。 七、特种车除因其专门用途使用时必须附载之人员物品外,不得用以装载客货行驶。 八、小型汽车应依核定附挂拖车,且附挂之拖车应仅限于装载露营、休闲游憩、防疫及救灾用具使用,且其车门应能关闭良好,物品应捆扎牢固,堆放平稳,不得突出车身两侧,行驶中不得附载人员及其侧面车窗不得向外打开。 九、装载货物行经设有地磅处所,应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或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运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停车过磅。 十、小型汽车置放架,其使用应依下列规定: (一)置放架及装载物应固定妥适。如设备于车辆后侧,其长度不应超过后侧车身外五十公分;如设备于车顶,其含置放架之车辆全高应依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置放架及装载物不得屏蔽车辆之号牌与车辆后方灯光,不得突出车身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