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80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货车装载整体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填具申请书,绘制装载图,向起运地或车籍所在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核发临时通行证,凭证行驶: 一、装载整体物品之长度、高度、宽度超过前条之规定者。 二、装载整体物品之轴重、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超过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项装载整体物品行驶于高速公路之汽车,其长度超过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重量超过前项第二款规定,宽度超过三点二五公尺,高度超过四点二公尺者,接受申请之公路监理机关应先洽经高速公路管理机关认可后,始得核发通行证。 同一事业机构或公司行号,经常以同一汽车装载同一性质规格之物品时,得依前二项规定申请核发六个月以内之临时通行证。 装载第一项、第二项物品,应于车辆前后端悬挂危险标识;日间用三角红旗,夜间用红灯或红色反光标识,红旗每边之长度,不得少于三十公分。 如公路监理机关或警察机关对该项物品之装载行驶有特别规定者,应遵守其规定。 装载第一项、第二项物品之汽车,行驶路线经过不同之省(市)时,其临时通行证之核发,应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之同意,经过高速公路时,除有特殊状况外,应行驶外侧车道,并禁止变换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