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10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26
外国发行人于国内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经申报生效后,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办理合并、受让他公司股份、收购或分割而发行新股或参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发行普通公司债、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或参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供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转换或履行认股义务者外,须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价款,存储于所开立之专户,并应于价款开始收取前,与代收及专户存储价款行库分别订定委托代收价款合约书及委托存储价款合约书,且于订约之日起二日内,将订约行库名称、订约日期等相关数据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其代收及专户存储价款不得由行库之同一营业单位办理。俟收足价款后始得动支,并于收足价款之日起二日内将收足价款之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二、应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将资金运用计划及资金运用情形季报表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但第二上市(柜)公司以股东持有之已发行股份参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上市(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或第二上市(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或参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者,应按季洽请原主办承销商或签证会计师对资金运行进度、未支用资金处理状况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计划变更出具评估意见,并同前款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四、资金运用计划项目变更或个别项目金额调整,而致原个别项目所需资金减少金额合计数或增加金额合计数,达所募集资金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办理计划变更,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二日内,将相关信息于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并报中央银行核准后,提报股东会追认。另应于变更时及嗣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洽请原主办承销商对资金运行进度及未支用资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同第二款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但第二上市(柜)公司以股东持有之已发行股份参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者,不在此限。 五、第一上市(柜)公司办理合并、受让他公司股份、收购或分割而发行新股者,应于完成登记后一年内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洽请原主办承销商就该事项对外国发行人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之影响出具评估意见,并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六、第一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者,在其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运用计划完成前,应于年报中揭露计划运行进度;发行公司债者,应于资金募集完成后二日内及公司债发行期间每月十日前,于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输入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 七、发生依注册地国或上市地国政府法令及其证券交易所规章之规定实时公告之重大情事者,应同时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外国发行人主动公告者,亦同。 八、以新人民币计价之普通公司债,所募资金应以新台币保留,并使用于在台实质投资,或其他经中央银行同意之范围为限;以外币计价之普通公司债,所募资金应以外币保留,不得兑换为新台币使用。 前项第一款募集款项之导出,应由主办证券承销商依管理外汇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经申报生效后,应办理之事项,除准用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七款规定外,并应于发行后十日内,将依发行当地国证券法令规定所编制之公开说明书,上传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但发行海外存托凭证供海外公司债转换或认购者,得免上传。 第一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时,如有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资人认购者,应将认购名单及其个别认购价格及数量,揭露于公开说明书并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如遇有上市地国之证券主管机关函询情事时,第一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应于接获函询之日起二日内及提供数据之同时向本会申报。 外国发行人于国内发行股票、股款缴纳凭证、债券及存托机构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应采帐簿划拨交付,不印制实体有价证券。但外国发行人依其注册地国法令规定,有价证券应以实体发行者,应经外国保管机构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签订保管契约并确认发行数额,始得于国内发行。 以帐簿划拨方式交付有价证券者,于发行、转让或注销时,应依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相关规定办理。 外国发行人于其注册地国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得发行新股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认股人交付有价证券,并应于交付前,于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