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 24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4-02-19
前次现金增资、并购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发行金融债券或发行公司债资金运用计划分析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计划内容:前次现金增资、并购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发行金融债券或发行公司债计划及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现金增资、并购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发行金融债券或发行公司债计划尚未完成及计划实际完成日距申报(请)时未逾三年者,应详细说明前开各次计划之内容,包括历次变更计划内容、资金之来源与运用、变更原因、变更前后效益及变更计划提报股东会之日期,并应刊载输入本会指定信息申报网站之日期。 二、运行情形:就前开各次计划之用途,逐项分析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运行情形及与原预计效益之比较,如运行进度或效益未达预计目标者,应具体说明其原因、对股东权益之影响及改进计划。前款之各次计划内容如属下列各目者,另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如为并购或受让其他金融机构、扩建或新建不动产及设备者,应就不动产及设备、收益、费用及损失与税前纯益等科目予以比较说明。 (二)如为转投资其他公司者,应就该转投资事业之营运情形、对公司投资损益之影响加以说明。 (三)如为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债务者,应就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负债总额之增减情形、收益、费用及损失、税前纯益等项目及每股盈余予以比较说明,并分析财务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