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采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版本)|第 6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2-06
发行人有会计变动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计政策变动: (一)会计政策系指企业编制及表达财务报表所采用之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及实务。 (二)若发行人为能使财务报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对发行人财务状况、财务绩效或现金流量之影响提供可靠且更攸关之信息,而自愿于新会计年度改变会计政策者,应将变动之性质、新会计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关信息之理由,及改用新会计政策追溯适用变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响项目与预计影响数,及对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余之实际影响数等内容,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逐项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作成议案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及监察人承认后公告申报。 (三)如自愿于新会计年度改变会计政策有国际会计准则第八号第二十三段所定,该变动在特定期间之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之决定在实务上不可行之情形,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八号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规定计算影响数,并将追溯适用在实务上不可行之原因、会计政策变动如何适用及何时开始适用等内容,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逐项分析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变更会计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见之影响表示意见后,依前揭进程规定办理公告申报。 (四)除前目影响数之决定在实务上不可行外,应于改用新会计政策年度开始后二个月内,计算会计政策变动追溯适用之变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响项目及实际影响数,及对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余之实际影响数,提报董事会通过与监察人承认后公告申报,并提报变更当年度股东会;若会计政策变动之实际影响数与原公告申报数差异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且达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净额百分之一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者,应就差异分析原因并洽请签证会计师出具合理性意见,并同公告申报。 (五)发行人股票无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者,前目有关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之规定,以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百分之二点五计算之。 (六)发行人于会计年度开始日后始自愿变动会计政策者,应公告申报改用新会计政策追溯适用之变更期间、前一年度影响项目与实际影响数,及对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余之实际影响数,并应增加说明于会计年度开始日后始变动会计政策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并同其他事项于公告申报前洽请会计师就合理性逐项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作成议案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及监察人承认后公告申报,并提报最近一次股东会。若发行人追溯适用新会计政策对当年度各季财务报告之影响数已达本法施行细则第六条所定重编财务报告标准者,应重编相关期间财务报告并洽请签证会计师重行查核或核阅后重行公告申报。 二、会计估计值变动: (一)会计估计值系指企业采用衡量技术及输入值估计财务报表中受衡量不确定性影响之金额。 (二)会计估计值变动中属折旧性、折耗性资产耐用年限、折旧(耗)方法与无形资产摊销期间、摊销方法之变动、残值之变动及其公允价值之评价技术变动所致者,应将变动之性质、变动能提供可靠且更攸关信息之理由,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作成议案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及监察人承认后公告申报,并提报最近一次股东会。发行人若于会计年度中变动时,亦同,并应增加说明变动时点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本条所称之公告申报,系指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已依本法规定设置独立董事者,依第一项规定提董事会决议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已依本法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者,依第一项规定应经监察人承认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 前项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实际在任者计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