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采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版本)|第 2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2-06
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依其会计事务之性质、业务实际情形与发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厘订其会计制度。 前项会计制度之内容,应依发行人所营业务之性质,并因应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之需要及发行人与其各子公司会计政策之一致性,分别订定下列项目: 一、总说明。 二、帐簿组织系统图。 三、会计项目、会计凭证、会计簿籍与会计报表之说明与用法。 四、普通会计事务处理程序。 五、成本会计事务处理程序。 六、销货、采购、收款。 七、付款与仓储管理办法。 八、其他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规定之项目。 发行人应督导子公司依前项规定订定其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