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 8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4-02-19
公司简介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设立日期。 二、总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电话。 三、公司沿革: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办理公司并购之情形、重要不动产之购置、金融新商品之推出、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东股权之大量移转或更换、经营权之改变及其他足以影响投资人权益之重要事项与其对公司之影响,如更早年度之信息对了解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时,亦应一并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