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7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07-27
财务报告为期详尽表达财务状况、财务绩效及现金流量之信息,对下列事项应加注释: 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沿革及业务范围说明。 二、声明财务报告依照本准则、有关法令(法令名称)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编制。 三、通过财务报告之日期及通过之进程。 四、已采用或尚未采用本会认可之新发布、修订后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之影响情形。 五、对了解财务报告攸关之重大会计政策汇总说明及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之衡量基础。 六、重大会计判断、估计及假设,以及与所作假设及估计不确定性其他主要来源有关之信息。 七、管理资本之目标、政策及进程,及资本结构之变动,包括资金、负债及权益等。 八、会计处理因特殊原因变更而影响前后各期财务数据之比较者,应注明变更之理由与对财务报告之影响。 九、财务报告所列金额,金融工具或其他有注明评价基础之必要者,应予注明。 十、财务报告所列各项目,如受有法令、契约或其他约束之限制者,应注明其情形与时效及有关事项。 十一、资产与负债区分流动与非流动之分类标准。 十二、重大或有负债及未认列之合约承诺。 十三、对财务风险之管理目标及政策。 十四、长短期债款之举借。 十五、主要资产之添置、扩充、营建、租赁、废弃、闲置、出售、转让或长期出租。 十六、对其他事业之主要投资。 十七、与关系人之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重大灾害损失。 十九、重要诉讼案件之进行或终结。 二十、重要契约之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 二十一、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七号规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状况与绩效重要性之揭露信息;金融工具所产生暴险之质性及量化信息等。 二十二、客户合约所产生之收入与现金流量之性质、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之综合信息。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五号规定揭露,包括客户合约所认列之收入明细、合约余额、履约义务、所作之重大判断及判断之改变,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户合约之成本中所认列之资产等。 二十三、租赁攸关信息。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六号规定揭露,包括提供财务报表用户用以评估该租赁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状况、财务绩效与现金流量之影响及租赁活动之质性与量化相关信息。 二十四、重要组织之调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五、员工福利相关信息,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九号规定揭露,包括确定福利计划对未来现金流量之金额、时点及不确定性之影响等信息、人口统计假设变动与财务假设变动产生之精算损益、下一年度报导期间对计划之预期提拨金等信息。 二十六、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八号应揭露之部门财务信息,包括每一应报导部门业务范围、收入、损益等信息。 二十七、接受他人资助之研究发展计划及其金额。 二十八、投资衍生工具相关信息。 二十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应分别列明子公司名称、持有股数、金额及原因。 三 十、私募有价证券者,应揭露其种类、发行时间及金额。 三十一、因政府法令变更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三十二、因停止营业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三十三、公允价值信息,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三号规定揭露,包括重复性或非重复性按公允价值衡量之资产及负债、公允价值之评价技术及参数或假设等输入值、公允价值第三等级之相关信息等。 三十四、具重大影响之外币资产与负债,包括货币性及非货币性项目之外币暴险金额、币别、汇率及货币性项目之兑换损益等。 三十五、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各项目之补充信息,或其他为避免用户之误解,或有助于财务报告之公允表达所必须说明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