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4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07-27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应将某一期间认列之所有收益及费损项目表达於单一综合损益表,其内容包含损益之组成部分及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 前项认列于损益之费用应以性质别为分类基础。 当收益或费损项目重大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应于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单独揭露其性质及金额。 综合损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一、收入: (一)经手费收入:系证券经纪商每月依客户委托交易量或证券自营商依自行买卖成交量按核定之比率向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缴交之经手费收入。 (二)证券上市费收入:系上市公司依「有价证券上市契约」之规定按实收资本额向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缴交之上市费收入。 (三)连接处理费收入:系证券商使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电脑设备,依约定缴交之费用收入。 (四)信息使用费收入:系证券商、证券商及国内外信息公司等机构使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传输之信息等,依约定缴交之费用收入。 (五)信息处理费收入:系柜买中心委托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代办处理信息,依约定缴交之费用收入。 (六)其他收入:系不属于上列各项目之其他收入。 (七)客户合约收入之认列及衡量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五号规定办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于特定商品或劳务移转予客户前,即控制该商品或劳务,应按总额认列收入;反之,应按净额认列收入。 二、营业费用:系本期内因经营业务所负担之费用,包括员工福利费用、折旧及摊销费用及其他营业费用。 三、除列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净损益:系指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自帐上除列原已认列之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所产生之净损益。 四、财务成本:系包括营业及各类负债所产生之利息支出等项目,扣除符合资本化部分。 五、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利益):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之预期信用损失(或回转)金额。 六、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按其所享有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份额,以权益法认列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损益。 七、金融资产重分类净损益,系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自按摊销后成本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净利益(损失)。 (二)自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累计净利益(损失)。 八、所得税费用(利益):指包含于决定本期损益中,与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有关之汇总数。 九、停业单位损益: (一)指停业单位之税后损益,及构成停业单位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按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时或于处分时所认列之税后利益或损失。 (二)停业单位损益之表达与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办理。 十、本期损益:本报导期间之盈余或亏损。 十一、其他综合损益,按性质分类之其他综合损益之各组成部分,包括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份额: (一)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投资未实现评价损益、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二)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重估增值、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权益工具投资未实现评价损益、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十二、综合损益总额。 十三、本期损益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四、本期综合损益总额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五、每股盈余: (一)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之基本与稀释每股盈余。 (二)每股盈余之计算及表达,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三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