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5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07-27
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期综合损益总额,并分别列示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总额及非控制权益之总额。 二、各权益组成部分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八号所认列追溯适用或追溯重编之影响。 三、各权益组成部分期初与期末帐面金额间之调节,并单独揭露来自下列项目之变动: (一)本期净利(或净损)。 (二)其他综合损益。 (三)与业主(以其业主之身分)之交易,并分别列示业主之投入及分配予业主,以及未导致丧失控制之对子公司所有权权益之变动。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应于权益变动表或附注中,表达本期认列为分配予业主之股利金额及其相关之每股股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