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3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26
本准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外国发行人:指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法人,或符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定条件之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二、第一上市(柜)公司:指外国发行人所发行之股票首次经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柜买卖时,其股票未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者。 三、第二上市(柜)公司:指外国发行人所发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价证券已在经核定之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且其有价证券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柜买卖者。 四、兴柜公司:指外国发行人所发行之股票未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且其股票经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登录兴柜者。 五、创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查准则)第四章规定在创新板上市买卖者。 六、存托机构:指在国内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得办理台湾存托凭证业务之金融机构;或指在海外依发行地国之证券有关法令发行海外存托凭证之机构。 七、保管机构:指与存托机构订立保管契约或其他文档,保管存托凭证所表彰有价证券之金融机构;或指保管外国发行人所发行股票之机构。 八、台湾存托凭证:指存托机构在国内所发行表彰存放于保管机构之外国发行人有价证券之凭证。 九、参与发行:指外国发行人依存托契约协助运行存托凭证发行计划,并依约定履行提供财务信息之行为。 十、申报生效:指外国发行人依规定检齐相关书件向本会提出申报,除因申报书件应行记载事项不充分、为保护公益有必要补正说明或经本会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会及本会指定之机构收到申报书件即日起届满一定营业日即可生效。 十一、营业日:指证券市场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