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5-1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26
第一上市(柜)公司办理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于本会及本会指定之机构收到申报书即日起届满二十个营业日生效: 一、前次因办理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案件,曾经本会退回、撤销或废止。但自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尚未募足并收足现金款项而经本会撤销或废止,不在此限。 二、申报年度及前一年度违反本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受本会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处分达二次以上。 三、最近二年度之营业利益或税前纯益连续亏损或最近期财务报告显示每股净值低于面额。 四、涉及非常规交易应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尚未解除。 五、申报年度及前二年度发生下列情事之一。但移转项目之营业收入、资产及累计已投入研发费用均未达移转时点前一年度财务报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及同期间研发费用之百分之十,不在此限: (一)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经常共同经营之契约。 (二)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 (三)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 (四)有以部分营业、研发成果移转予他公司之情事。 六、申报年度及前二年度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变动前后董事席次有超过半数系由原主要股东控制者,不在此限: (一)所检送之财务报告显示有增加主要产品(指该产品所产生之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来自该增加主要产品之营业收入合计或营业利益合计占各该年度同一项目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前后二期相较增加未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主要产品得不计入。 (二)所检送之财务报告显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营建个案,且来自该营建个案之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达各该年度同一项目之百分之三十。 (三)所检送之财务报告显示受让联属公司以外之他公司部分营业、研发成果,且来自该部分营业、研发成果之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达各该年度同一项目之百分之三十。 七、申报时证券承销商于最近一年内经本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处记缺点累计达五点以上。 办理合并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者,不适用前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