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7-16
在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办理通关之货物,其快速通关处理费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快递货物专区:以海关办理通关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额计征。但未以轮班制通关之专区,得以非正常上班时间支出增加之成本,按月逐笔计征。专区内个别业者应征之快速通关处理费以该业者当月之营运重量占专区当月总营运重量之比例分摊。 二、航空货物转运中心:以海关办理通关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额计征。 前项按月定额或按月逐笔计征金额,由海关每六个月定期检讨后公告之。 依第一项规定应缴纳之规费,应提供相当担保,以利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