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7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飞机之机长或飞机所属运输业者,应依下列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舱单: 一、飞机自国外最后装卸货机场起飞后至抵达本国机场之航程大于四小时者,应于飞机抵达本国机场前二小时完成申报。 二、飞机自国外最后装卸货机场起飞后至抵达本国机场之航程小于或等于四小时者,应于飞机抵达本国机场前完成申报。 前项第二款规定航程小于或等于四小时之国外机场地点名称,由关务署公告之。 第一项规定之适用态样、运行阶段或宽限期等相关作业事项,由关务署公告之。 机长或飞机所属运输业者以电脑连接方式申报货物舱单者,得免送书面文档。但海关于必要时,得要求提供书面文档,机长或飞机所属运输业者应即配合办理。 进口货物舱单所列货物,含有并装货物者,除得由空运承揽业者申报外,应在舱单上注明并装货物,并须申报分舱单,其申报内容同进口货物舱单。 飞机抵达本国机场后,机长或飞机所属运输业者应检具下列经其签章之文档向海关申报: 一、入境及过境旅客名单。 二、入境随机服务人员名单。 三、自机上卸载尚未贩售之商品(含烟酒)清单明细(含料号或品名及数量)。但无整补需求而以封条加封商品者,得申报封条号码代替之。 飞机抵达本国机场后,机长或飞机所属运输业者应检具下列经其签章之文档,以备随时交海关查验: 一、过境货物舱单。 二、邮件清单。 连接申报入境及过境旅客名单者,应于飞机起飞前,将数据传输海关;其实施日期,由关务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