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3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进口船舶之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应于船舶进口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提出船舶进港预报单,如因故提早、迟延或中止进口者,应立即向海关报明提早、延期或注销。 前项预报单之内容包括受理关别、船舶名称、船舶航次、船舶呼号、船舶代码、到港前一港、航行次一港及预定到港时间等所需数据。 第一项预报数据经由交通部航港局提供予海关者,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得免传输船舶进港预报单消息或检具书面船舶进港预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