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37-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进口船舶之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应依下列规定向海关申报: 一、船舶于台湾本岛港口卸货者,应于船舶抵达卸货港口前五小时完成进口货物舱单及货柜舱位配置图之申报。 二、船舶非于台湾本岛港口卸货者,应于船舶抵达卸货港口前完成进口货物舱单之申报。 前项规定之适用态样、运行阶段或宽限期等相关作业事项,由财政部关务署(以下简称关务署)公告之。 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以电脑连接方式申报进口货物舱单、货柜舱位配置图者,得免送书面文档。但海关于必要时,得要求提供书面文档,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应即配合办理。 进口船舶之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已依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时限向交通部航港局传输货柜舱位配置图者,得免再向海关连接传输该舱位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