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38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进口货物舱单应依海关规定格式载明下列各项,书面舱单数据并应由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签章: 一、船名、国籍、船长姓名、船舶代码、进港日期、航次、到港前一国外港、第一抵达本国港口。 二、船上所载货物之提单号码、提单之货物名称、标记、箱号,包装式样(如桶、盘、箱、袋等)、件数、重量、规格;二包以上货物合装成一件且提单亦有注明者,并应详细注明该件内所装包数。 三、装运及到达地点。 四、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如收货人为银行或承揽业者,应于受通知人栏报明真正收货人名称及其地址。但进口货物报运进储保税仓库或转口货物者,得仅列载承揽业者。 五、货柜装运者应将各货柜标志、号码、种类及装运方式加注于舱单内。同一收货人之整装货柜所载货物如有二批以上者,应于进口舱单上载明有关货物之货柜号码后加注「部分」字样;未签发提单之空货柜应将其号码、数量列报于舱单最后一页并免加列舱单号码。 六、其他经财政部公告应行载明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