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37-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进口船舶抵达后,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检具下列文档向海关申报: 一、随船进口及过境包件清单。 二、货物舱位配置图。如属非于台湾本岛港口卸货之货柜船者,得以货柜舱位配置图替代。 三、入境及过境旅客名单,并注明全部托运行李件数。 四、轮船应用食物及什物清单,如有麻醉药品、武器弹药及外币者并各附其清单。 五、入境随船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单。 六、邮件清单。 七、船舶入港报告单。但已向交通部航港局以电脑连接方式传输者,得免检附。 八、国籍证书。船舶自第二次进口之日起,得以经海关核对与正本相符之国籍证书影本替代。但该证书登载事项有变动者,仍应检附正本。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文档,得以电子数据传输;经海关登船查验并收取者,得免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