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3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船舶驶进中华民国缉私水域内,应在船上备有由船长签字之下列文档,以备随时交登船关员查验: 一、随船进口及过境货物舱单:如属货柜船者,过境货物舱单无法及时提供时得以货柜放置舱位配置图代替。但应于该配置图加注「代替过境货物舱单」字样,并由船长签字。 二、随船进口及过境包件清单。 三、货物放置舱位配置图:如属货柜船者,得以货柜放置舱位配置图代替。 四、入境及过境旅客名单,并注明全部托运行李件数。 五、轮船应用食物及什物清单,如有麻醉药品、武器弹药及外币者并各附其清单。 六、入境随船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单。 七、邮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