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 1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7-16
进口货物或行李存于海关仓库逾3日未提领,自第4日起每件每日征收仓库贮存费新台币30元(散装每20公斤为一件),但不超过完税价20%;逾期未报关的一般货物上限提高到50%。对集运客户很实用——货物到港后务必尽快完成报关提领,拖延会产生可观的海关仓租。
旅客携带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携带进口之包裹存关,于存贮海关仓库之日起三日内未能提领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征收仓库贮存费新台币三十元。散装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为一件计征贮存费,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计算。但贮存费之征收,不得超过贮存物品完税价格之百分之二十。 逾期未报关或未纳税之一般进口货物扣存海关仓库,其贮存费依港务机关、航空货物集散站或仓储业所订仓库使用费之费率征收。但贮存费之征收,不得超过贮存物品完税价格之百分之五十。 前项货物及没入货物经海关以标售方式变卖,得标人逾提货期限而未提领者,其逾期提货每日应征收之仓库贮存费依标售价格之百分之一征收。但贮存费之征收,不得超过贮存物品标售价格之百分之五十。
旅客携带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携带进口之包裹存关,于存贮海关仓库之日起三日内未能提领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征收仓库贮存费新台币三十元。散装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为一件计征贮存费,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计算。但贮存费之征收,不得超过贮存物品完税价格之百分之二十。 逾期未报关或未纳税之一般进口货物扣存海关仓库,其贮存费依港务机关、航空货物集散站或仓储业所订仓库使用费之费率征收。但贮存费之征收,不得超过贮存物品完税价格之百分之五十。 前项货物及没入货物经海关以标售方式变卖,得标人逾提货期限而未提领者,其逾期提货每日应征收之仓库贮存费依标售价格之百分之一征收。但贮存费之征收,不得超过贮存物品标售价格之百分之五十。
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13条:进口行李、货物存关逾期未提领的仓库贮存费怎么算(每件每日30元、上限完税价20%~50%)。
要。存关逾3日未提领,自第4日起每件每日收仓库贮存费30元(散装每20公斤计一件),上限为完税价的20%;逾期未报关的货物上限可达50%。建议到货后尽快报关提领以免累积仓租。
愈快愈好。虽然法规以「存关逾3日」起算海关仓租,但实务上各仓储、货站也有自己的仓租费率,拖延提领会同时产生海关与仓储两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