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 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7-16
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验者,应征收特别验货费,每一报单新台币一千三百元。 一、海关核准登记之仓库、货柜集散站、航空货物集散站及卸货之码头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货物之查验。 二、经货主请求对进出口货物之复验或特别查验。 三、船(机)边放行进出口货物之查验。 四、因货主或报关人之疏误,须由海关作第二次派单之查验。 五、办公时间外之查验货物。 同一货主同时申报一份以上之进口报单或出口报单,如系同一种货物并在同一时间及地点查验者,按一份报单征收特别验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