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 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7-16
经海关派员监视办理事项,按下列规定征收特别监视费。但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事项,免征特别监视费。 一、每一船(机)征收特别监视费每一班新台币二千元。 二、每一货柜集散站、航空货物集散站、进出口货栈、保税仓库、免税商店征收特别监视费每一班新台币一千元。 三、每一保税运货工具及其余应征特别监视费每一班新台币四百五十元。 前项特别监视费所称每一班,系以一日分为日勤(自上午六时至下午六时)、夜勤(自下午六时至次日上午六时)二班计算,不满一班时限者,仍按一班计征。 第一项应征特别监视费之货物,因法院为关务案件办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间免征特别监视费。 第一项之服务项目、征收标准及缴费义务人依附表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