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 5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7-16
经海关加封之货物,除下列各款及第二项另有规定外,不论其使用封条数量,按每一货柜、每一火车车箱、每一保税运货工具应征收加封费每一次新台币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装运之货物,不论其使用封条数量,按每一批货物每一次应征收加封费新台币一百元;使用之封条为被动式电子封条者,其加封费为新台币二百五十元: 一、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仓储业者,依海关规定领用封条自行加封者,不论其使用封条数量,按前述每一征收单位征收加封费新台币五十元;使用之封条为被动式电子封条者,其加封费为新台币二百元。 二、海运运输业、承揽业经海关核准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货柜控管,并依海关规定领用封条自行加封者,不论其使用封条数量,按前述每一征收单位征收加封费新台币五十元;使用之封条为被动式电子封条者,其加封费为新台币二百元。 加封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加封费︰ 一、业经海关加封或经海关核准使用自备封条并依规定自行加封之货柜(物),经海关开柜查看或查验后再由海关加封。 二、经海关核准使用自备封条并依海关规定自行加封。 三、空运旅客行李,在金门、马祖机场经海关加封直挂大陆地区。 四、经核定需仪器查验之货柜(物),海关基于通关作业需求主动或通知业者加封电子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