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4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保税物品出厂测试、检验、核样或修理,应填具申请书经监管海关核准后提领出厂。 前项保税物品出厂,监管海关得视物品数量及性质核定作业期间,其需展期者,应于届满前,以书面说明原因,向海关申请。但出厂期间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项保税物品进出厂时,应登载于经海关验印之保税工厂送外测试、检验、核样或修理保税物品进出厂登记簿。不依第二项规定期限运回工厂者,应于期限届满之翌日起十日内缮具报单补税。 保税工厂进口或自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农业科技园区园区事业及自由港区事业或其他保税工厂购买之保税原料,得经监管海关核准直接运至检验测试厂所从事厂外检测。 保税工厂得申请监管海关核准事先具结负责以自己名义将运出厂外检测之保税产品径行出口或售与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农业科技园区园区事业及自由港区事业或其他保税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