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45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存仓或在制之保税物品,遭受水灾、风灾、火灾或其他天然灾害而致损毁,经于灾害事实终止之翌日起一周内报请海关查明属实者,得核实除帐。 保税工厂存仓或在制之保税物品,遭受失窃而致短少,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取得证明报请海关查明属实者,应自失窃之翌日起三个月内补税除帐,其有特殊情形,报经监管海关核准者,得申请提供保证金暂免补税,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如仍未找回,即将保证金抵缴税款结案,找回部分海关应将保证金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