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4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保税之次品、副产品、下脚、废料、呆料及自用机器、设备废品,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利用价值部分:依海关进口税则从量或按售价核定完税价格(次品依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核计)课征税捐后准予内销;或由海关予以监毁后,依其残余价值向海关报关补税,提领出厂。但下脚、废料因数量多或体积庞大,不易于厂内销毁报废,且其产品单位用料清表系采应用数量申报,无须办理除帐者,保税工厂得事先预估三个月数量,向海关申请核准先行办理报关,并缴纳相当金额之保证金放行,分批提领出厂;届期无法全部提领出厂者,得向海关申请延长,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二、无利用价值部分:由海关视需要派员或会同各有关主管机关监毁。 前项第一款但书经海关核准先行办理报关之下脚、废料,应于先行办理报关放行后四个月内,检具实际数量之交易发票,供海关核定完税价格;其有正当理由者,应于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延长,其延长期限不得逾报关放行后一年。 保税工厂因故未能复运出口之呆料或未能外销之保税产品或次品,得于原料保税进口或加工完成之翌日起二年内,依第一项规定办理后除帐,逾期应即依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课征税捐后准予内销。但遇有特殊情况,未及于前开期限内办理者,得于期限届满前,向监管海关申请延长,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前条之保税副产品、下脚、废料等,未在保税产品单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损耗率,或虽已列有损耗率而未经核准者,得核实冲销保税原料帐。 第一项监毁案件,应事先造具报废清册,列明保税货物品名、编号、规格、数量及单位,并检附有关证明文档,以书面或电子传输方式向监管海关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优质企业经评定为优级之保税工厂,向海关申请免派员监毁经核准者,应于销毁完成之翌日起十四日内,于报废清册加注销毁日期、地点、销毁方式及清运出厂目的地,并检附销毁后货物图片及其他有关证明文档,以书面或电子传输方式送监管海关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