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4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不能外销之保税次品与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之保税副产品、下脚、废料及自用机器、设备废品等,均应按类别、性质存储于仓库或经海关认可之其他场所,并应设置帐卡,随时记录存、出情形。但半成品形态之废料,应分别列明使用原料情形,以备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