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44-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前条所称保税工厂保税之次品、副产品、下脚、废料、呆料及自用机器、设备废品,定义如下: 一、次品: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达客户品质要求,但仍具备产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销售者。 二、副产品:指在生产目标产品过程中,附带产出之其他产品。 三、下脚: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残留之渣滓、边料等,且为保税工厂不能利用者。 四、废料: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不堪使用之物品。 五、呆料:指因工厂生产计划变更、产品类型变更、国外订单取消、数量确属零星等原因而不予使用,或库存期间已逾六个月之保税原料。 六、自用机器、设备废品:指保税工厂不堪使用之自用机器、设备,其技术上已不存在修复可能性,或修复所需费用在经济利益上显不相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