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5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本条规范保税工厂在多种情形下未依规定期限缮具补税报单、检附文档办理通关手续的违规。海关除径予核计补税外,得警告、罚6千至3万元并限期改正,屡犯得停止按月汇报及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对采保税模式进口原料的业者,按时申报是维持汇报便利的关键。
保税工厂未依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一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期限缮具补税报单并检附相关文档办理通关手续者,除由海关径予核计,核发税款缴纳证补征税款外,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按月汇报,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保税工厂未依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一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期限缮具补税报单并检附相关文档办理通关手续者,除由海关径予核计,核发税款缴纳证补征税款外,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按月汇报,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51条:保税工厂未依期限补税报单、办理通关手续的违规与处罚整理。
海关除径予核计、核发税款缴纳证补征税款外,得警告或罚6千至3万元并限期改正;屡次未改正者,得停止按月汇报及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