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5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可享原料免(记)税进口、加工后外销的优惠,但相对须接受严格的帐册与仓储管理。本条列出未设警卫、帐表不实、擅自放行出厂等违规态样,海关可警告、罚6千至3万元并限期改正,屡犯得停止原料保税进口。对以保税模式进口原料的业者,合规管理是维持保税资格的前提。
保税工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一、未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于厂区设有警卫室,并派员驻守,或物品出厂时未依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填具出厂放行单编列序号,或虽经编号,但无故缺号或遗失。 二、厂房设施违反第五条规定,或未依第十四条规定对原料及成品仓库派员负责看管,或停工时未加锁或连续停工十日以上未向海关申报。 三、未依第七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换照、印鉴变更登记。 四、未依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七项规定期限将产品单位用料清表送监管海关备查,或违反第三十四条或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擅自放行出厂或出口。 五、未依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编列不同料号或违反该项规定替代流用。 六、保税原料及成品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入出库,或未分类别,按序存放或未编号置卡。 七、保税物品进出厂(仓),未依规定填载有关单证、纪录卡、登记簿,或未于第十八条规定期限内登载有关帐册。 八、对于应编制之报表数据等,未依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期限编制报送,或对于监管海关因监管或审核所需之各种表报数据或通知应办理或改进之事项,未依限办理。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工厂保税业务人员人数不足或资格不符。 十、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受托加工业务。 十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检验、测试、修理、维护业务或安装作业软件。 十二、违反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生产非保税产品业务。 十三、对于进口成品货样,未依第三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列帐控管,或将货样剪裂、破坏。 十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于报单中叙明改变原用途之原因,将自用机器、设备报关运出保税工厂。 十五、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进口原料内销。 十六、对于监管海关核准免派员监毁案件,未依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期限,于报废清册加注销毁日期、地点、销毁方式及清运出厂目的地送监管海关核备,或未检附销毁后货物图片及其他有关证明文档。 十七、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保税物品厂外加工、测试、检验、核样、修理、维护或展列等业务。
保税工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一、未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于厂区设有警卫室,并派员驻守,或物品出厂时未依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填具出厂放行单编列序号,或虽经编号,但无故缺号或遗失。 二、厂房设施违反第五条规定,或未依第十四条规定对原料及成品仓库派员负责看管,或停工时未加锁或连续停工十日以上未向海关申报。 三、未依第七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换照、印鉴变更登记。 四、未依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七项规定期限将产品单位用料清表送监管海关备查,或违反第三十四条或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擅自放行出厂或出口。 五、未依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编列不同料号或违反该项规定替代流用。 六、保税原料及成品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入出库,或未分类别,按序存放或未编号置卡。 七、保税物品进出厂(仓),未依规定填载有关单证、纪录卡、登记簿,或未于第十八条规定期限内登载有关帐册。 八、对于应编制之报表数据等,未依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期限编制报送,或对于监管海关因监管或审核所需之各种表报数据或通知应办理或改进之事项,未依限办理。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工厂保税业务人员人数不足或资格不符。 十、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受托加工业务。 十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检验、测试、修理、维护业务或安装作业软件。 十二、违反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生产非保税产品业务。 十三、对于进口成品货样,未依第三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列帐控管,或将货样剪裂、破坏。 十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于报单中叙明改变原用途之原因,将自用机器、设备报关运出保税工厂。 十五、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进口原料内销。 十六、对于监管海关核准免派员监毁案件,未依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期限,于报废清册加注销毁日期、地点、销毁方式及清运出厂目的地送监管海关核备,或未检附销毁后货物图片及其他有关证明文档。 十七、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监管海关核准办理保税物品厂外加工、测试、检验、核样、修理、维护或展列等业务。
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52条:保税工厂帐册、仓库管理违规的警告与6千至3万元罚锾规定,从事保税加工再出口的进口商必读。
依关税法第89条,海关可予警告或处新台币6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命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保税进口适用于登记为保税工厂、加工后外销的业者;一般消费型集运不适用。若您是制造出口商,可评估申请保税工厂以原料免税进口,但须符合帐册与仓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