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51-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本条针对保税工厂将保税物品售往科学园区、科技产业园区、自由港区事业或进储物流中心、自用保税仓库等「按月汇报」案件,未依限缮具报单办理通关的违规。海关得警告、罚6千至3万元,屡犯得停止按月汇报与原料保税进口。涉及保税货物跨区流通的业者须留意申报时限。
保税工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按月汇报,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一、保税工厂之保税物品售与或输往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农业科技园区园区事业及自由港区事业或其他保税工厂按月汇报案件,未依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准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期限缮具报单并检附相关文档办理通关手续者。 二、保税工厂之保税物品进储物流中心、自用保税仓库按月汇报案件,未依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期限缮具报单并检附相关文档办理通关手续者。
保税工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按月汇报,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一、保税工厂之保税物品售与或输往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农业科技园区园区事业及自由港区事业或其他保税工厂按月汇报案件,未依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准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期限缮具报单并检附相关文档办理通关手续者。 二、保税工厂之保税物品进储物流中心、自用保税仓库按月汇报案件,未依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期限缮具报单并检附相关文档办理通关手续者。
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51-1条:保税物品售往园区事业、进储物流中心等按月汇报案件未依限办理的处罚。
售往园区事业或进储物流中心、自用保税仓库的按月汇报案件,须依规定期限缮具报单并检附文档办理通关手续,逾期将面临罚锾并可能被停止按月汇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