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5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本条规范保税物品流向管理的违规:出厂未填出厂放行单、出口后未运抵出口地海关或数量短少、进口提领后未运抵保税工厂、保税物品无故短少逾帐载结存3%等。海关得警告、罚6千至3万元并限期改正。保税物品的流向勾稽是海关监管重点,短少即可能被视为擅自内销而补税处罚。
保税工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一、物品出厂时未依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填具出厂放行单。 二、出口保税物品,于出厂后未依第三十四条规定运抵出口地海关或数量短少。 三、进口保税物品于进口地提领出仓后未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运抵保税工厂。 四、保税物品无故短少,其短少数量逾帐载结存数量百分之三。 五、依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按月汇报补税或记帐之案件,其累计应纳税费或应办记帐税费超过所提供之担保。 六、经海关核准且订有运回期限之保税物品,逾期未运回。
保税工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原料保税进口: 一、物品出厂时未依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填具出厂放行单。 二、出口保税物品,于出厂后未依第三十四条规定运抵出口地海关或数量短少。 三、进口保税物品于进口地提领出仓后未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运抵保税工厂。 四、保税物品无故短少,其短少数量逾帐载结存数量百分之三。 五、依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按月汇报补税或记帐之案件,其累计应纳税费或应办记帐税费超过所提供之担保。 六、经海关核准且订有运回期限之保税物品,逾期未运回。
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54条:保税物品出厂未填放行单、出口未运抵、短少逾3%等违规处罚解析。
保税物品无故短少且逾帐载结存数量3%者即属违规,海关得警告、罚锾并限期改正,短少部分通常还须补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