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 2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23
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进储自用保税仓库之保税货物,申请出仓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售与课税区厂商之货物出仓视同进口,应由仓库业者填具报单,检附报关必备文档向海关申报,并按出仓形态征税后,凭电脑放行通知或出仓准单办理提货出仓。 二、售与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科学园区园区事业、农业科技园区园区事业或保税工厂之货物,应由买卖双方联名填具报单,检附报关必备文档向海关申报,凭电脑放行通知或出仓准单办理提货出仓。 三、申请出仓出口货物,应由仓库业者填具报单,检附报关必备文档向海关申报,并凭准单核对标记及数量相符后出仓,运送至出口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其货物由其他厂商或贸易商报运出口者,由报运出口人另于出口报单上载明「本批货物由○○保税仓库供应,除该保税仓库得申请除帐外,出口厂商不得申请退税」字样,并于出口后将出口报单副本交由仓库业者除帐。 四、申请出仓移至免税商店、预售中心、提货处或离岛免税购物商店之货物,应缮具「移仓申请书」,检附装箱单,传输「移仓申请书」至关港贸单一窗口,经系统回应纪录有案凭以移运,经监视关员核对无讹加封或押运。 五、货物以邮递出口者,应依第十一条第三项提供足额保证金,且于货物出仓前重整为符合邮包限制之尺寸、重量并于外箱贴妥发递单后,将发递单号码填载于装箱单及出口报单。但属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款所列示之物品及烟酒者,不得办理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