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 18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23
自用保税仓库自保税工厂、科学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物流中心、自由贸易港区、其他自用保税仓库及课税区厂商购买货物,得向海关申请按月汇报,经核准者,应先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足额保证金,并于保证金额度内凭交易凭证点收进仓登帐,于次月十五日前汇总填具报单办理通关手续,并以报单放行日期视为进出口日期。 前项由课税区厂商售与自用保税仓库之保税货物,在未补办通关手续前不得出仓,如有先行出仓之必要者,应留存货样,以供报关时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