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 1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23
自用保税仓库自科技产业园区、科学园区及农业科技园区区内保税仓库以外之事业、保税工厂、自由贸易港区或物流中心购买保税货物,应由买卖双方联名填具报单,检附报关必备文档向海关申报,凭电脑放行通知或进储准单进储。 自用保税仓库自课税区厂商购买供重整用之货物,应由买卖双方联名填具报单,检附报关必备文档向海关申报,凭电脑放行通知或进储准单进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