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 19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23
已缴税进口之货物或国产货物进储供展览物品之保税仓库参展时,应检具清单,附加标记,列明厂牌、货名、规格数量,报经海关监视关员会同仓库业者核对无误后进仓。参展完毕退运出仓时,应持凭原清单报经海关监视关员会同仓库业者核对无误后出仓。 未缴税货物参展完毕申请转入同一关区之保税仓库保存时,应依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转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