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 3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23
由保税仓库提领货柜修护材料出仓以供修护货柜之用时,除应填具报单外,并应填具货柜修护明细表一式三份,向海关报明下列事项,经核明发给准单,于缴纳税款保证金或由授信机构担保应缴税款后,暂提出仓: 一、待修货柜之种类、标志、号码及进口日期。 二、所需修护材料名称、数量、规格及出仓报单号码。 三、修理之内容、场所及预定完工日期。 四、因修理拆下旧料之名称、数量及处理方法。 暂提出仓之修护材料于货柜修护完工报经海关查核无讹者,视同退运出口,退还所缴保证金或冲销原担保税款额度。其修护之工作期间以一个月为限,如有特殊原因得申请延长一个月,逾期未能完工者,以保证金抵缴税款或向授信机构追缴其进口税捐(费)。 存储货柜修护材料之保税仓库与货柜修护厂设立在港区内之同一地点者,得请领一定期间使用量之修护材料于缴纳保证金后暂提出仓,存入修护厂内自行保管使用,但应按日填报货柜修护材料使用动态明细表一式三份,列明每日耗用量及结存量等,经海关关员核对无讹予以签证后,于原核定使用量之范围内再办理报关提领补充,免予另行缴纳保证金。如使用之货柜修护材料减少,可将减少之材料详列清单,载明材料名称、数量,申请核退溢缴之保证金。 依前项规定暂提出仓存入修护厂内自行保管使用之修护材料,其修护工作期间不受第二项规定之限制,但必要时海关得随时派员抽查。 修理货柜所拆下之旧料应退运出口,其不退运出口者,应补缴进口税捐或报请海关监视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