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第 15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5-12-30
损益各科目个别查核规定: 一、营业收入及非营业收入: (一)核对相关帐簿凭证,查明本年度结算申报营业收入总额与本年度总分支机构申报营业税销售额差异数之调节有无错误或不实。 (二)有销货退回者,应查明是否取具合法凭证、收回存货并作冲转纪录;有销货折让者,应查明是否取具合法凭证。 (三)有代销业务者,应就其合约文档与相关帐簿凭证数据核对,查明委托关系是否存在,代销记录是否正确。 (四)易货交易或以货抵充价款者,应查明估价标准,并核对相关帐簿凭证数据。 (五)分期付款销货者,应查明损益计算方法是否合于规定,损益计算是否正确。 (六)承包工程者,应查明损益计算方法是否合于规定,损益计算是否正确。 (七)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预售者,应查明损益计算方法是否合于规定,损益计算是否正确。 (八)受托代收转付款项者,应查明是否合于规定,并取得合法凭证。 (九)交换资产者,应查明估价标准及交换损益计算是否正确。 (十)营利事业与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并销售时,应查明房屋款及土地款之划分情形。 (十一)其有退税款者,应查明退税款之处理是否合于规定。 (十二)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资产者,应查明是否合于规定要件,利息收入与手续费收入之计算是否正确。 (十三)其他重大应行查核事项。 二、营业成本: (一)抽查原料、物料、商品之入帐基础是否合于规定,并取具合法凭证。 (二)进货或进料发生损失者,应查明是否受有保险赔偿,是否取具合法凭证;其有退出、折扣、折让情形者,应查明是否核实列帐。 (三)外销事业,有进口原料者,应查明其税捐之处理,是否合于规定。 (四)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及副产品之期初盘存,应查明是否与上年度核定数量及金额相符;其未经核定者,是否与上年度申报之期末盘存数量及金额相符。 (五)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及副产品之成本计算,应查明计算方法之采用,是否合于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六)制造业之原料耗用,经签证依帐证纪录核实认定者,应查明制造过程相关帐证表单及成本纪录是否确实合于规定,并将查核内容、进程及结论作成翔实纪录;经计算超耗者,应叙明所依据之耗料标准、计算方法及内容。 (七)如有废料及下脚,应查明其处理,是否合于规定。 (八)直接人工与各项制造费用支出,除应与原始凭证帐表纪录核对勾稽外,应参酌其成本会计制度,就生产过程各项相关纪录,互为勾稽查证,比较分析其正确性。 (九)营建业建屋出售者,应查明其销货成本之计算方法,是否合于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三、各项损失及费用: (一)应查明有无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 (二)未实现之费用或损失,应查明是否依法律规定,或经财政部项目核准。 (三)应查明是否有应归属于营业成本之项目;或依规定应转列资本支出之项目;或依规定应转列递延费用之项目。 (四)应抽查损失及费用之列支是否合于规定,并取具合法凭证;其有限制规定者,应查明是否超越规定之列支标准。 (五)中华民国境内之外国分公司,分摊其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者,应查明其是否合于分摊要件;分摊计算标准及提供文档是否合于规定;计算之分摊费用是否正确。 (六)中华民国境内总公司,将管理费用分摊予其境外分公司负担者,除比照前目规定查核外,应查明总、分公司合并申报后,该管理费用有无重复列报情形。 (七)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分摊共同费用者,应查明费用之分摊是否合于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并取具规定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