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第 5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4-12-26
酒精进口业者申请进口酒精供制酒之加工使用或分装销售,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自行加工制酒使用或分装销售者:检附工厂所在地消防主管机关检查合格之证明文档。 二、供他人加工制酒使用或供他人分装销售者:检附进口委托契约及委托人之工厂所在地消防主管机关检查合格之证明文档。 进口酒精供工业、制药、医疗、军事、检验、实验研究、能源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用途使用之自用原料,免取具酒精进口业许可执照,但应于报关时检附下列文档: 一、供制酒及制药以外之工业使用:检附经济部工业局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 二、供制药工业使用:供制药酒以外之制药工业用户,检附药商许可执照及药品许可证,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核发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但供研发新药者,得以研发计划书替代药品许可证;供制药酒工业用户,检附卫生福利部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 三、供医疗使用:检附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开业证明文档。 四、供军事机关、军事学校及军医院使用:检附国防部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 五、供检验使用:检附检测产品之各主管机关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 六、供实验研究使用:检附教育部或中央研究院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 七、供能源使用:检附经济部能源局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 八、供前七款以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用途使用:检附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规定之用途权责机关出具之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 前项各款规定之用途权责机关,应就酒精进口后之使用,督导或管理之。 酒精进口业者进口供医疗、检验、实验研究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用途使用,酒精成分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五以上,且单位包装容量为五公升以下之无水酒精,报关时免依第二项规定检附同意或证明用途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