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第 4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4-12-26
酒精贩卖业者应检附公司、商业或其他核准营业之证明文档,经营业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后,始得营业。但酒精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及领有药局执照或药商许可执照并依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者,不在此限。